醫療現場關係人與代理人法規落實的阻礙與困境

醫療現場關係人與代理人法規落實的阻礙與困境

作者:徐志雲/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義工

在探討醫療現場的關係人或代理人權利實務狀況時,可以先從醫療運作的幾個基本現實來理解:

 

  • 醫療從業人員的學習歷程中,學校當中教導的知識只佔了一小部分,臨床實務的學習才是最重要的階段,但醫療臨床中的學習比較貼近師徒制,也就是從前輩的實作經驗中學習。然而,實作經驗談不見得最符合法律規範、或者是最進步的作為,而比較可能貼近「現實上能夠執行」、「最低風險」的妥協作法。
  • 當一個與醫療有關的法令發佈後,法律的「知識」就已經需要花不少的時間才能傳遞給第一線的醫療人員,法律的「執行」更需要醫療人員花很多時間去摸索、適應,尤其當這項法令與民俗觀念相衝突時,更是臨床實務中需要不斷磨和的過程。
  • 醫療相關法律與醫療現場的落差,最常見的例子如「癌症病情告知」,依法而言,病人本身理當是病情告知的第一選擇,但在台灣的民俗現象中,卻有許多醫療人員會優先告知家屬,這樣的潛規則背後牽涉的假設包括「預設病人可能無法承受事實」、「家屬的繼承者角色提前等同了代理人角色」、「活人會告醫生、死人不會」等。雖然不符法律,但這樣的社會文化因素卻是在改進醫療環境時必需要納入思考的,無法視而不見。
  • 醫療現場的步調緊湊,對於病人、家屬與關係人的身份,絕大多數僅靠口頭確認、而難有嚴謹的驗證(除非當下的就醫行為有明顯的觸法之虞,例如代替他人領取藥品),更不用說許多人的健保卡沒有照片、或者證件照片與現在樣貌相去甚遠。因此要求第一線醫療人員還要另外負起確認身份的複雜責任,是不符合公理與效益的。
  • 醫療糾紛日漸增多,雖然定罪比例低,但訴訟過程本身就會造成醫療人員極大的痛苦與壓力,對於醫療的熱情更是嚴重的傷害,因此「防衛性醫療」越趨明顯。亦即,醫療人員寧可採取保守作法以避免被告,而不敢採取風險較高但可能比較開明的作為。
  • 過度醫療或者消極醫療都可能會引發醫療糾紛,因此「防衛性醫療」並不必然是消極的醫療。

 

接下來說明醫療實務中對於病情告知、探視權、陪伴權、以及醫療決定權的現實情況。要注意的是,由於醫療情境多變,即使在台灣如此狹小的地域環境之中,臨床操作模式仍有很大的歧異。以下說明僅能代表目前醫療現場中較常見、較主流的作法:

  • 病情告知:
  1. 病人清醒:多半會由病人自行決定誰可以陪同聆聽病情,因此不限於親屬,朋友、伴侶、老師、關係人、雇主、翻譯皆有可能聆聽病情。
  2. 病人不清醒:優先向親屬說明病情,但若是緊急情況、僅有關係人陪同時,則會向關係人說明病情。
  3. 病人由清醒轉為不清醒:例如全身麻醉後,預期在手術過程中可能需要解釋病情,通常會事先詢問病人及家屬,決定誰要留下來陪同及聽取病情。
  • 探視權:
  1. 並無特定法律限制探視病人的關係門檻,在一般開放式的病房中皆可自由探視。
  2. 最常被討論的特殊場域包括加護病房及隔離式的精神科病房,加護病房實際上亦無家屬或關係人的限制,但基於感染控制的考量,會限制探視時間及人數。至於誰能夠進入探視則是家屬與關係人之間自行溝通,醫療人員多半會避免干涉,此時許多同性伴侶就可能因為不被法律上的「家屬」認可而喪失了探視權。
  3. 精神科病房因病人病情考量,會限制某些可能引發衝突的親屬或關係人進入探視。
  • 陪同權:
  1. 一般開放式的病房中,只要病人本身同意,亦不會限制何人可陪同,但基於病房音量考量,夜間多半會限制陪同人數(常見的情況中僅能一人陪同)。
  2. 精神科病房大多僅能由家屬或看護陪同,且因同性別的病人會安排在同一寢室,因此陪同者也會盡量限制是同一性別。
  • 手術或侵入性檢查及治療之醫療決定權:(以下情況泛指年滿20歲、民法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病人,20歲以下的病人則須監護人協同決定)
  1. 決定時病人清醒:
  • 手術或侵入性檢查及治療本身:病人可以自行簽名決定。
  • 麻醉:若是全身麻醉的手術,有些麻醉科醫師會堅持等到家屬簽名後才執行麻醉,因麻醉仍有風險需要知情同意。
  • 某些爭議手術(如性別重置手術)就有更多考量,即使是成人個案,手術醫師亦可能希望要有家屬(經常是家長)簽署同意書。
  • 但相反而言,有些醫美診所可能基於保密性的考量,會讓個案自行簽名同意全身麻醉,而不需家屬陪同。
  1. 決定時病人不清醒:
  • 不緊急的手術:原則上會等到家屬來簽手術同意書才會進行,麻醉亦同。但有些醫院、有些科別則可能僅要求有關係人(包括同性伴侶)簽名即可。此處作法歧異度很大。
  • 緊急的手術:優先由家屬簽名決定手術,但若現場無家屬,則陪同的關係人簽名亦可。若無人陪同、或陪同者不敢簽名,則會請「醫療見證人」簽名,「醫療見證人」常見的選擇是醫院的社工或警衛(手術團隊成員因利益迴避原則不能當見證人)。如果病情危及性命,麻醉科醫師亦不會因為無家屬而拒絕麻醉。
  • 緊急手術的同意書簽名問題通常不會有醫療糾紛,但若因為無家屬簽名而「不作為」,反而有可能引發更大的醫療糾紛。
  1. 病人由清醒轉為不清醒:若病人清醒進入手術房,需要進行全身麻醉而進入不清醒的狀態,但預期手術過程中可能需要做醫療決定,則會在病人清醒時先請病人指定醫療委任人(但是否會要求先簽醫療委任書,則隨各科各醫院文化而異),或者直接口頭詢問家屬或朋友誰可以做決定、而無正式指定過程。麻醉的過程中,若是半身或全身麻醉,原則上要有家屬或關係人在外等待以處理醫療決定,局部麻醉則不一定需要有人在外等待。

 

綜合以上所述,雖然依法而言,「關係人」亦包括同性伴侶、且「關係人」亦有受到醫療告知、探視、陪同、以及代理醫療決定等權利,但《醫療法》及其相關函示並未說明關係人在法律上的效力順位,亦未肯認同性伴侶之效力順位,因此若遇到家屬與關係人間的爭議,仍會相當困擾醫療人員。

即便105年10月18日衛福部發文各縣市衛生局,強調「病人與關係人間特別密切關係(如同居人、摯友等)之認定,不以任何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如同性伴侶註記文件等)為要件」,以及「醫療機構如遇持地方政府核發之同性伴侶註記文件者,其為無法親自簽具同意書者代為簽具時,不因該文件是否由該機構所在縣市政府所核發而有差別,均請依醫療法第63條及93年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進行有關簽具手術同意書相關事項。」但正如本文所言,拗口而侷限的公文、欲語還休的詮釋空間,仍需要長時間的滲透及試誤學習,才能廣為臨床情境應用。

而且醫療人員中並不全然對多元性別友善,即使能夠認同同性伴侶的關係,也會礙於醫療糾紛頻仍、或者伴侶關係難以驗證,而採取保守觀點,在上述各項權利中盡量由家屬優先履行,造成「關係人」的權利有名無實。但這樣的困境並不能一昧地歸咎於第一線的醫療人員,而應該從制度面與教育面來進行更完整的改革。在這樣的生態中,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並非解決醫療委任代理和關係人制度的終點,而只是最基本的一個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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