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9【發言稿】行政院人權處「反歧視法」草案台北場公聽會 熱線發言稿

2024/05/29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反歧視法」草案公聽會(臺北場)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發言稿

彭治鏐/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副秘書長

 
感謝行政院人權處積極研擬本草案,熱線十分支持行政院推動「反歧視法」的立法工作。針對本草案,熱線有幾項具體的建議內容:
 
一、 本草案目前僅規範個人對個人的歧視,採取民事賠償做法,並未處理到針對特定群體、而非單一個人的歧視言論,以及強度更強的仇恨言論(煽動、鼓吹針對特定群體進行歧視、偏見、暴力之具有公眾影響力的言論)。目前草案中未規範這部分,建議請人權處再做研議。
舉例來說,金門時報在民108年5月27日的頭版,直接出現「男男配有屁用!女女配沒鳥用!」這樣針對同志的歧視言論。這樣的例子在目前草案中無法處理,像這樣由商業單位、媒體、行政機關、民間組織針對特定群體的歧視言行,政府應有所介入,可考慮採行政罰的做法,否則該機關透過歧視言行可能有獲得利益,受歧視群體卻無法被保障。
至於仇恨言論部分,若人權處期待是透過修改《刑法》的方式處理,熱線也期待在本法的討論過程中,可以有進一步的回應與針對修改《刑法》的研議。
 
二、 草案裡的「大眾交易」並未涵蓋許多弱勢群體在生活中易受歧視的租屋、商業保險,而在草案第42條提到,預計會由相關主管機關另立法訂之。熱線認為此分開立法之方式未必有所助益,希望人權處重新研議,將租屋、商業保險放入本法保障的涵蓋範圍。
 
三、 草案第16條的宗教團體排除條款,建議刪除其中的第一項第四款「提供物品、設施或服務」。宗教團體提供物品、設施或服務的對象,很有可能是針對一般大眾,特別是國內有許多有宗教背景的組織,有獲得國家的資源補助,而提供給民眾相關服務,因此相當不適宜在此排除。
 
四、 關於草案中的團體訴訟相關規定,第25條規定要達20人才能進行、第32條規定進行團體訴訟的社團法人會員人數必須達100人以上。此兩點關於人數要求的門檻,在實際操作上將顯得過高,建議修改。舉例來說,許多中小型的社團法人組織,會員人數都未達百人以上。
 
五、 關於草案第五章的國家義務相關條文,建議人權處可參考國內性別主流化政策推動過程中,行政院性平處如何設計協助各級(中央、地方)政府推動性平業務的督考與協助機制。在第五章的條文中加入人權處扮演、擔任協助與督導各級政府積極面推動平等、反歧視業務的中央幕僚單位之機制。
 
最後,熱線相信在針對本法的後續討論中,台灣社會將漸漸可以找到,在讓我國成為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此重要基礎之下,如何拿捏與因應實為破壞自由、平等、人權的歧視性與仇恨性言論,以及各級政府要如何更積極地擔任推動平等、反歧視工作的角色與職責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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