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209【公告】有關捐血篩檢愛滋之新聞報導聯合聲明

有關捐血篩檢愛滋之新聞報導聯合聲明

發稿單位:愛滋行動聯盟(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誼光協會、台灣愛之希望協會、台灣懷愛協會、台灣露德協會)

發稿時間:2010年12月9日

聯絡人: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

聯絡電話:02-25561383

 

圖示 :2005/9/19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性別人權協會、日日春協會等數個民間團體至衛生署抗議現行捐血政策。

 

        針對聯合報於12月6日與蘋果日報12月7日,針對愛滋感染者於不知自身感染的情況下,進行捐血行為,導致他人感染愛滋疾病之相關報導,其闡述內容於實際情形有相當出入,且將愛滋或特定族群負向標籤化,實有不妥。故本聯盟發表聲明如下:

一、重申「感染者捐血」之論絕非事實:

本案依據媒體報導,進行捐血行為的感染者,於今年4月方才確診感染愛滋病毒,但其於1月份進行捐血行為,當時當事人並不知道自己已有感染愛滋病毒,顯然「感染者捐血」之論絕非事實。

制度上,愛滋為法定傳染病之一,感染者經衛生署列管,絕無「在確認感染後持續捐血」情事,即便有惡意為之,血液中心可立即得知某人血液不可使用,逕行銷毀該血袋,不可能使用於人。

二、「惡意傳染他人」乃不實指控:

    蘋果日報報導:「林頂(疾管局副局長)強調,該男子有男性間的性行為,捐血前卻不說明而造成他人感染,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法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至傳染於人者,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在捐血當時,既不知自身已感染愛滋,自無「惡意傳染他人」之可能,前述報導內容遽而將當事人定罪,實為不當。

三、對於特定族群標籤化,降低全民對愛滋的重視,將不利防疫:

  根據<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13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條>其中對於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明文規定為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並未明確規定行為對象。捐血對象排除進行男男性行為者,實有將此族群負向標籤化的不當定論。

   且報導中,疾病管制局明顯將進行男男性行為的族群標籤為愛滋高危險族群。對照疾病管制局於今年12月1日發布之「愛滋病毒不會找特定的族群,卻會找上有特定『危險行為』的人」新聞稿(請參閱第3頁之附件),兩相比較之下,著實矛盾。

    愛滋病不是只會在特定族群上發生,只要未採取保護措施,都可能導致感染,疾病管制局及媒體,提供大眾錯誤的訊息及引導,只會減低大眾的戒心,使防疫更加困難。應加強的是預防高危險行為的宣導,而不是標定特定族群。

四、愛滋訊息的錯誤傳遞,導致民眾恐懼愛滋:

    本聯盟對於因為輸血而感染的愛滋朋友深表遺憾,但報導指稱另一名受血者已經死亡,但因為輸血理論上會遭受感染,因此推論其意遭受感染。此一描述,造成大眾「感染愛滋會立即死亡」的錯誤認知與恐懼。實際上,該名受血者是否真因為愛滋之故而導致死亡,已無法證實,這般過於簡單的推論,反導致社會大眾對於愛滋的錯誤認知。

    在愛滋已經可以藉由雞尾酒療法進行病情控制的當下,愛滋已經如同其他慢性疾病,只要定期回診,按規定服藥,存活年數已經可以達到20年以上。媒體與政府一直沒有傳遞正確的愛滋觀念,導致台灣人民對於愛滋疾病恐懼、歧視,此舉暨不利於防疫,也將使全民更因恐懼而遠離瞭解愛滋的機會。

五、推動全面篩檢之相關環境與配套不足,阻礙愛滋疫情真正的呈現:

    現今政府全面推動愛滋篩檢,鼓勵民眾到指定醫院或衛生單位進行篩檢,然除了全台22家指定醫院可以進行愛滋匿名篩檢外,民眾至其他醫療院所或是衛生單位進行篩檢皆須具名,在當今台灣社會對於愛滋疾病仍舊充滿誤解、歧視跟排拒的狀況下,加上日前公務單位將感染者身分曝光的事件,都將使民眾對於進行篩檢產生遲疑。若加上未來治療費用可能需要部份負擔,更將阻礙了民眾受檢的意願。

    在此呼籲政府,增加匿名篩檢的單位,加強公務人員、基層衛生局與醫院執行人員的教育訓練,且訓練應以「愛滋感染者人權」「消除對特定族群標籤」「消除對感染者歧視」為重點,進行愛滋防治教育,方能重建全民對公部門和醫療院所的信任,真正達到全民篩檢、篩檢後感染者願意進入醫療體系治療的目標,也同時避免透過捐血行為進行愛滋篩檢的情況,與遺憾的發生。

六、全面更換NAT(血液核酸擴增檢測法)的愛滋血液檢驗方式,保障血液的安全:

    衛生署對於血液安全的責任,應該提供更為有效且快速的檢驗方式,現今國際上都多已採用NAT的血液篩檢方式,空窗期可減低縮短為11天,且對B肝、C肝病毒靈敏度也較高,為避免因為在空窗期,而導致將有病毒的血液輸送給他人的可能性,這比起傳統問卷輔以面談的方式,來檢視捐血者是否可能疑似感染者,而相較於不幸的受感染者後續的治療費用與無法彌補的的賠償金額,更為有效。血液安全是國家的責任,實不應轉嫁由個人承擔。

 

附件:

「愛滋病毒不會找特定的族群,卻會找上有特定「危險行為」的人」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新聞稿 2010/12/1

資料來源: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關室 Public Relations Office

網頁:http://www.cdc.gov.tw/ct.asp?xItem=31544&ctNode=220&mp=1

相關報導:

聯合報「捐血害人得愛滋 法辦最多關12年」2010/12/7

http://udn.com/NEWS/HEALTH/HEA1/6016388.shtml

蘋果日報「惡劣愛滋男 捐血害死人」2010/12/8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017178/IssueID/20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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