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413【發言稿】「由台鐵性愛事件 檢視兒少保護法規」公聽會

2012/04/13「由台鐵性愛事件 檢視兒少保護法規」公聽會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發言稿

  本會每年服務一千多通諮詢電話,其中在2004年到2008年這幾年之間,本會接到的諮詢電話中,每年有將近一成的電話,都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這是因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的法條文字過於模糊不清,「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過於容易被主觀認定,再加上基層員警的業績壓力,導致許多同志、非同志網友在網路上被警察誘捕釣魚。

  而本會在那幾年內,常常就在處理這些遭受警察惡意釣魚、被檢警系統不當對待的受害者,傾聽他們的害怕、憤怒、難過與恐懼。令人難過的是,就算最終結果是不起訴,這些當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汙名與生活困境,像是事件曝光後求職困難、家人的責難等等,並不會隨著地檢署寄來的不起訴書而消失。

  這些受害者只在網路上尋求性伴侶、甚至有些只是開玩笑說要找人包養,並沒有從事兒少性交易的意圖,卻被貼上疑似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標籤,造成極大的實質與心理傷害。這次的公聽會不但沒有討論這條惡法(第29條),還意圖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改為「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性防制條例」,在近年還是會接到這些求助電話的本會眼中看來,這明顯是在製造未來更多的無辜受害者,而且這些未來的受害者,身上的標籤從「兒少性交易」,轉變成更為沉重、若有冤更難以澄清解釋的「兒少商業性剝削」。

  另外,本會曾經接過一通國中生同志的求助電話,他與大學生男友交往的事情被父母發現,結果父母恐嚇他們必須分手,不然打算提告那位大學生與兒少從事性交易。這對父母口中所謂的性交易證據,就是他們交往過程中,對方所送的禮物與金錢花費(像是請吃飯、看電影)。回到這次公聽會所討論的台鐵性愛事件,在本會所關心的性少數族群中,這事件不過就是一群人想實現自己的群交性幻想,而為了實現這性幻想,勢必得付出金錢租車廂、買車票、購買器材,勢必就有所謂的金錢往來。這樣為了進行一場party而有的金錢往來,跟前一個因為談戀愛而有的金錢往來,竟都被視為性交易。這顯然就是因為社會主流道德對性少數族群的無法容忍(一位國中生竟然是同志,而且還談戀愛、發生性關係;竟然有一位少女會願意和18位男性發生關係,而且並不覺得受傷),而武斷強勢的套以「性交易」罪名。

  或可進一步說,幾乎所有現今社會的各式情感/性關係,都有著法律上所謂的「對價關係」,情侶、夫妻、一夜情對象……等,在對價關係上都與所謂的妓女嫖客無太大差異。而台灣如此假道德的將性交易入罪,只會讓性工作者的工作現場更為艱辛,無助於提升性工作者的生活環境。因此,本會反對將性交易入罪,而在台鐵性愛案一事上,本會更反對基於民粹恐慌,而將這些只是在實踐自身性幻想的參與者,強硬地套上性交易罪名。

同一場公聽會,友團發言

「由台鐵性愛事件 檢視兒少保護法規」公聽會2012/4/13
反對羅織罪名 限縮兒少性權
☉性別人權協會發言☉

從火車性愛趴事件來看,有滿16歲可行使性交同意權的未滿18歲青少年,不以獲得金錢報酬為前提和目的,主動選擇並參與一個符合自己性向和興趣的性愛派對。整件事為何要定罪?罪在哪裡?今天公聽會的目的,似乎有個預設立場,是要為目前找不到能夠將參與性愛派對的成員合理定罪的情況,找到法律上的突破。目前法條已經規定,只要是未滿18歲青少年,涉及金錢的不行,現在希望連「沒有涉及金錢」的也不行。如果是這樣,何不直接把18歲以下青少年全部剝奪其性交同意權?反而用「性交易」改成「商業性剝削」這樣荒謬取巧的手段,來禁止青少年的性行為。這種將「性」等同於「剝削」、等同於「傷害」的邏輯,根本是昧於現實、不值得認同,也才是對台灣法治、台灣社會、以及被放大聚焦的青少年,造成極大的傷害,萬萬不可取,我們極力反對這樣恐怖的修法方式和方向。

在資本主義邏輯下,所有的交易,幾乎都是建立在不對等的關係之上,資訊的不對等、資源的不對等,應該全面將交易改為商業剝削才對,但,為何獨獨在性的上面要改,其他不改?

保護兒少的意義,應該在於保護其在成長過程中有發展的空間,兒少有權利、有機會發展,成年人不應剝奪兒少發展的空間,甚至應該大力保護兒少有發展的空間。兒少的性自主也正是其所有面向發展的其中一部份,很重要的一部份。性自主不是沒有性、只有說不的權利,而是自己能夠理解、感受、掌握、甚至是發動。

婦女運動推展了幾十年,就是要奪回屬於自己原有的權利,從原先被動的、只能以受害者姿態出現的客體,變成有權利、有能力的主體,我們一直認為,對於婦女的保護,就是在保障/維護婦女發展的空間,包括性自主的權利,使婦女能夠自己掌握、理解、感受自己的性和愉悅,我想我們無法想像自己成為一個沒有性自主能力、還要剝奪他人性自主能力、以及將性和身體再度關回黑暗櫃子中的社會。

有論者「一句『我看不出他未成年』即可脫罪,太輕縱加害人舉證責任」、「年紀不應從外表和談吐舉止來判斷,買菸酒都要出示證件證明足齡」。然而務實來看,可資證明年紀的證件,還會記載著包括真實姓名、戶籍地、父母、身份證字號等等可追溯、掌握的一個人所有細節的訊息,「性」不同於抽菸喝酒、唱KTV,不但屬個人隱私,且目前承載強大的社會道德壓力,暴露身份,反可能成為有心人藉以脅迫、勒索的工具。以個人資料保護的人權角度來看,若強加性交遊年齡驗證的義務,非但不能保護到想要保護的青少年,甚至可能造成危險。

再有論「少女從娼者後有對此段經歷有負向感覺,例如感到不舒服、或實際並未如預期達成改善經濟處境目的等等」。然而我們不能否認的是,許多伴隨著性經歷而來的羞辱、恐懼、悔恨,通常都來自於被惡意出櫃、放大審問、監視追蹤,更遑論是因觸犯法令而遭到拘捕監管、暴露在必須不斷自白和表現懊悔的處境,並留下前科或記錄的青少年。任何一種人生經歷,都有可能伴隨挫折沮喪,大部分工作經驗,也通常是窮忙一場,可不可以不要特別去放大「性」,讓性行為、性交易僅止於或許成功、或許不成功的一段生命經歷,不要硬把「性」當作羞恥的烙印強加在人身上,逼人非一輩子悔恨不可。

我們當然反對「商業性剝削」的說法。資本主義社會中,幾已無一人類活動能與物質無關,性也一樣,我們已無權在公共場所赤身裸體自由從事性愛,那麼舉辦或參加性派對,各自分攤交通車資、餐費、置裝、場地租用、保護隱私的器材設備費用等必要活動支出,卻被等同於以相當的市場價格交換性勞務的性交易,便是等於在對任何性活動的發生設下障礙。各位強調並沒有要將行使性同意權年齡拉高為18歲的想法,那我們要如何務實地在「有對價也不行、沒對價也不行的」情況下,確保青少年行使非商業用途性同意權利不被輿論施壓、司法干擾和迫害呢?要使民眾如何避免落入有罪推定須自證無罪的法律陷阱呢?

我們必須重申「反對性交易入罪」的立場。性交易以各種形式存在人類社會,性交易入罪只會造成性工作者難以尋求應有的保障;造成性交易陷入「暴力、脅迫、奴役」險境的,並不是性交易本身,而是性交易入罪的結果。而火車性愛趴案讓我們清楚看到,即使我們自願而無對價意圖、也會被硬拗成是剝削,更凸顯「性交易入罪」的狡詐,其所維護的,只是特定群眾的性道德感,個人性道德感的追求當然可以是極其嚴格永無止盡的,然而不應動用國家機器、耗費社會資源來配合或加以滿足。

由台鐵性愛事件  檢視兒少保護法規 公聽會邀請函

    上個月發生台鐵性愛趴事件,檢方認為無法證明加害者知悉與其性行為對象是未成年人,對加害者不起訴,然此?司法上多數見解,不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意旨: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同時有為加害者脫罪之嫌,因此以保護兒少為前提,是否有其他補救之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自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公布後,歷經六次修法,對消除及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已有成效。然近年社會改變,兒少性交易事件型態多樣,參照國外作法,如1996年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辦之第一屆反兒少商業性剝削世界大會中,已將兒少性交易一詞,改為兒少商業性剝削,此次大會並清楚將兒少商業性剝削定義為「透過某些商業交換的方式侵害兒童與其權利,意即有一交換行為存在,而一方或多方從該交換中剝削未滿十八歲之人的性,從中獲得利益(如現金,物品或勞務)」。再者,性交易一詞暗示雙方是在平等關係上從事交換,忽略一方是兒童或少年,其各方面不對等之關係。綜上,建議將性交易一詞改為商業性剝削,不但對保護兒少更加周延,同時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要旨。

    立法委員吳宜臻將針對上述兩項訴求召開公聽會,誠摯邀請各位蒞臨公聽會,為兒少保護之相關法規及政策提供建言,以作為後續推動相關修法之重要參考依據。

會議時間:2012.04.13 上午9點30分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議程:

0900-0930 報到
0930-0955 主持人:吳宜臻  立法委員(5分)
              引言人:專家學者(10分)
              李麗芬 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10分)
0955-1005 官方代表回應:法務部(5分)、司法院(5分)、兒童局(5分)
1005-1040 團體代表(5分)
1040-1140 綜合討論(60分)
1140           散會

◎討論提綱

一、日前板橋檢方針對「台鐵性愛趴」一案涉案相關人員偵查終結,對於與「小雨」發生性關係,檢方以加害人無法辨識未成年之外表為由,不起訴或輕判,是否合乎我國為制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意旨?其次,以保護兒少為前提,是否有無其他補救方法?

二、參照國外立法精神及規範,「性交易」一詞暗示雙方是在平等關係之上從事交換,忽略一方是兒童或少年,其各方面不對等之關係,因此為保護兒少,建議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性交易」一詞改為「商業性剝削」以確保對兒少之保護。

公聽會新聞報導

中央社2012/04/13
綠委提兒少性交易改商業性剝削

【中央社╱台北13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吳宜臻今天召開「從台鐵性愛事件檢視兒少保護法規」公聽會建議,將兒童及少年的「性交易」一詞改為「商業性剝削」。法務部、內政部兒童局官員態度保留。

吳宜臻上午召開「從台鐵性愛事件檢視兒少保護法規」公聽會表示,台鐵性愛趴事件,檢方認為加害人無法辨識未成年外表為由,不起訴或輕判,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立法意旨。

她引用1996年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辦的第一屆反兒少商業性剝削世界大會中將「兒少性交易」一詞改為「兒少商業性剝削」為例表示,「性交易」暗示雙方在平等關係從事交換,忽略一方是兒童或少年,以及其他各方面不對等的關係,因此建議比照國外作法將性交易改為商業性剝削,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旨。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張春暉說,各地檢署處理類似台鐵性愛轟趴案件非常謹慎,會站在被害人為中心的概念作為思考,也會綜合調查相關證據,絕非僅採信被告的說法,目前檢方只能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執法。至於性交易改為商業性剝削一詞可以思考。

內政部兒童局主任秘書長陳坤皇說,近日內將開會重新檢討兒少法全部條文將法律規範更周延;性交易改為性剝削的名稱是可以討論的方向,但商業性剝削的定義涵蓋廣,與現行性交易不一樣,行為態樣也有不一致的地方,若要變動,整個架構就不能以當初兒少法立法意旨用對價的關係思考,否則將來法官執法上還是會有不同的觀點。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