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棺材內的勢必是逝者,卻未必是老者】
2018/08/11 光陰的故事座談會
[說好了,才能放心去飛~如何預立遺囑?]側記
我們對於死亡的想像是什麼,對於身後之事又曾經思考過多少?在臺灣,同性伴侶及家庭的數量不在少數,但面臨法律上尚未承認、修法的狀況,我們如何將自己或是共同努力的財產,留給我們所愛的人?
今天邀請到小虎律師與陳公證人來跟大家分享有關法律上的知識,主題分為兩個部分:小虎律師主講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相關的規範;陳公證人則與大家討論如何預立有效的遺囑,並以實際範例來說明。
在談論法律規範前,小虎律師先跟大家說明何謂「血親」及「姻親」。
血親的定義包含「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旁系血親」則是兄弟姊妹。
姻親的定義包含「血親之配偶」,如:女婿、媳婦;「配偶之血親」則像是公婆;最後是「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則是妯娌、連襟。
在這邊要特別聲明,「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不在姻親定義之中,也就是「親家母」、「親家公」並不算姻親。
特別要提到的是:「配偶」並不屬於血親或姻親,而是獨立於前兩者的關係。
到底誰,才能擁有「法定繼承權」呢?
前述提到的親等,關乎後續的「法定繼承人」,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及順序為:除配偶外,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而在民法1139條中提到第一順序繼承人之決定以「親等近者為先」,是因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範圍,不單是指「自己的子女」,也可能是「孫子女」,也就是子女的小孩(卑親屬),這時按照親等就會以自己的子女為優先繼承順位。
大家不是都說配偶身份,遺產就先拿一半了嗎?
在談論到底拿不拿得到一半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應繼分」與「特留分」。下面我們就從應繼分代入實例開始解釋。
民法第1144條(配偶的應繼分)
案例
阿熱留下遺產60萬元,沒有其他的負債需償還,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暫不考慮。
舉例一
阿熱的配偶跟兩個孩子都還在世,這時候應繼分為三人均分,配偶分得20萬,兩個孩子各分得20萬。
舉例二
阿熱的配偶在世,沒有小孩,父母皆在世。這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父母二人應繼分加起來二分之一(父母均分),所以配偶分得30萬,父、母各得15萬。
舉例三
阿熱配偶在世,父母雙亡亦無子女,兄弟姐妹共有四人。這時配偶應繼分二分之一,分得30萬,兄弟姊妹四人應繼分加起來二分之一,四位兄弟姊妹均分得7.5萬。
切記,必須要前一順位的繼承人無法繼承,才會往下一個順位去,也就是如案例看見的,如果配偶在,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在,那父母、兄弟姊妹跟祖父母是沒有繼承權的。
再說到關於「特留分」又是怎麼一回事呢?所謂的特留分是法律保障遺產繼承人可分配遺產之最低限度、比例,使其不受被繼承人遺囑(如遺產分配額或指定應繼分)或遺贈之侵害。簡單說,過往許多重男輕女的狀況下,特留分是一個保障。而特留分的規定如下,結合應繼分成一個表格:
所以若以方才的案例來看,在舉例一當中,阿熱的配偶與兩個孩子皆在世,三人的應繼分均為三分之一,三人的特留分均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六分之一,但阿熱在遺囑中寫到要將三分之一給配偶、其餘三分之二都給孩子A而不給孩子B,這樣就侵害到孩子B的特留分,孩子B便可以爭取自己的特留分,就是遺產的六分之一。也就是遺囑內若提到的遺產自由分配,必須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範圍。
這邊也要特別注意的事情是,必須要法定繼承人去「行使扣減權」才會使遺囑中侵犯特留分的遺產分配效力失效。依上面舉例,如果阿熱的孩子B並沒有向法院申請追討被侵害的特留分,遺囑中遺產的分配仍有其效力。
而在法律層面,父母及兄弟姊妹確實可以來主張財產的分配,在實務上若事先協調講清楚,不一定得步上法院。
至關重要的角色——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角色,大家應該較少聽過,但在同志不被納入法律保障的關係之中時,它卻能發揮一些功能,像是取得死亡證明書。
而死亡證明書交付對象除了配偶、家屬外,還有一個是「關係人」。其實先前在民國98年衛福署曾經函釋,若死者無配偶、家屬或具繼承權之親屬,其他親密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社工等均符合關係人之身分。
那遺囑執行人呢?因為申請遺囑人之死亡證明書,係遺囑執行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而小虎律師表示,取得死亡證明書後,至少能開始辦理很多後續的相關事務。
遺囑與公證
處理遺產的部分,公證人建議在有能力時就要快點處理,不要等到臥病在床,公證人不會親自到醫院協助,客戶必須要有行為能力到辦公室辦理,因為遺囑是法律上「要式行為」,完全按照法定流程來進行,若是躺在病床上讓遺囑人點頭等表示意願都是不成立的。
還有像是自書遺囑,也嚴格要求必須手寫,電腦打字印出後簽名亦不可行。口述遺囑則要求錄影、錄音。這樣的要求,都強調遺囑人需有「行為能力」。
而陳公證人也提到,除了遺囑,繼承財產有許多方式:贈與、信託、保險等。若有經公證的贈與是不得撤銷的,會更有保障;信託的話則是依然要以契約或遺囑規定執行。也在這提醒大家,因為贈與有稅賦的問題,若等到時日不多才大量開始移轉財產,購買保險等,都會被按照法律重新徵收回去。另,上述不論哪種方式來討論,特留分的規定都是被尊重的。
另立遺囑在實務現場,幾乎都是會侵害特留分的例子,否則就按照原先分配就也不需要特別另立遺囑了。最重要的初衷是尊重遺囑人意願,畢竟案例狀況皆不同,有些人即使遺囑侵害特留分也未必會主張權益。而遺囑經公證的好處在於繼承關係發生時,能直接帶著文件去辦理公證、認證,進而繼承。
實務上,公證人也會建議遺囑見證人,找朋友會是最單純的,但切記要避開利益關係,見證人亦不要是受遺贈人。但同志族群目前在法律上,光是缺少配偶身份,就先矮人一截。
在遺囑中也可以設立一些條件,例如有房子要給兒子,條件是某人繼續住到過世才繼承。設立財團者,可以透過遺囑捐贈。更多細節可以參考相關徵稅法條。
最後公證人想跟大家談到正在討論的「意定監護制度」,可以安排自己在未來喪失意思能力的時候,誰可以代替自己做決定,而這部分未來若通過也需要經由公證人協助相關業務。
最後,同志伴侶在繼承時遇到的問題Q & A整理:
沒有結婚,要把遺贈留給伴侶,但伴侶是沒有繼承權,也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Q1:如何保護同志共有財產,假設買房頭期款跟房貸都一起分擔,其中一人若先過世時怎麼辦?
A1:登記財產共同擁有,或透過「借名登記」的契約,可是屬於私下契約,無法經公證。
Q2: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就應該沒有應繼分、特留分問題了吧?那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條文中提到的重大虐待、侮辱可以嗎?
A2:其實要形成喪失繼承權,必須要有殺害等重大情事,虐待與侮辱也必須有錄影音存證等,不容易達成此一條件。
Q3:遺囑範例中說到要寫出詳細數目,但能否只說明銀行帳戶不寫清金額,方便自己意願做分配。
A3:通常公證人尊重其意願在遺囑中不表明,但依然要向公證人說清楚當前的金額數目。陳公自己的立場是不會同意,因為遺囑就是要說清楚才可以避免後續爭議。
Q4:目前沒有法律關係下,當我真的可能要離開時,怎麼做才可以是最好的分配?
A4:在目前無法以法律關係(配偶)保障的狀況下,最好的方式就是將財產以遺囑留給對方,等待原先的法定繼承人來主張。即使財產、不動產可能無法依照法定繼承人的方式受益,依然可以透過保險的受益人來照顧想給的人,只是需要注意前面說過的,不能夠在短期內突然大量投保,否則可能被收回重新分配。
Q5:想要請問關於遺囑公證人的收費標準、是否有戶籍地限制、遺囑執行人身份規定?
A5:首先回答遺囑執行人,只需要年滿20歲即可,是繼承人、遺贈者都沒關係(提醒:遺囑「執行人」與「見證人」是不同的喔)。至於收費標準在司法院網站上有公佈(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8.asp),原則上依照客戶的財產金額來收費,一千萬大約是八千塊,自書遺囑將近半價更便宜,約是四千多塊。公證業務則沒有關乎轄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問題。
Q6:公司資產要列清冊嗎?兄弟姐妹會不會主張不是公司資產,是私人資產,要求主張繼承。
A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成為繼承標的。開放型結構要轉讓股權資產比較容易。但是遺產只會算到股份,公司是具有人格的法人,所以公司名下有不動產,股份就算被繼承了也不會因此讓公司所擁有的資產直接變成繼承人的資產。
商號就不具法人格,所有財產還是屬於擁有者個人名下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