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當同志伴侶一方昏迷不醒、需要緊急手術時,另一方能否簽屬醫療同意書呢?過程中醫護人員又會有什麼樣的考量呢? 熱線和公民同志平權會製作了第二包【同志與醫療懶人包】,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阿密跟依林是一對同居10年的同性戀伴侶。在高雄市宣布可以同性伴侶註記的時候,他們就非常高興地去做註記了。
「啊唷~~~~~」
有一天阿密跟依林走在路上,沒想到阿密不小心發生了車禍!依林趕緊叫救護車帶阿密去醫院急診。急診室醫師一看,就跟依林說:「阿密的肝臟破裂,需要緊急開刀,只是阿密昏迷不醒,你可以簽手術與麻醉同意書嗎?」
醫師說完這些以後,就將後續的處理交給了可愛的護理師了⋯⋯
因為護理師想確認依林可以簽署文件,於是詢問依林:「阿密是你的什麼人?」依林一聽就傻了。他很猶豫要不要告訴護理師自己是阿密的同性伴侶?如果是你,你會說嗎?
【說明】
現行醫療法中,明訂關係人可代為簽具醫療同意書。且經衛生福利部解釋,關係人的範圍有包含摯友,而同性伴侶,當然算是摯友。
但,問題來了⋯⋯
依林後來決定要對護理師坦白他跟阿密是同性伴侶。但護理師一聽到就說:「哎唷~~我沒遇過同性戀捏!」護理師是第一次遇到同性伴侶,不知道同性伴侶是什麼,也不知道同性伴侶到底能不能簽署同意書。這這這....該怎麼辦呢!?
【說明】
雖然醫療法有規定,而且衛生福利部已多次公告:同性伴侶得以用關係人身份簽署醫療文件。但醫療人員是否充分了解這個觀念,還不得而知。
護理師思考了一番,決定告訴依林:「我不知道你們是不是真的同性伴侶,你可以證明嗎?」
【說明】
依照衛生福利部函釋,同性伴侶用關係人身份代為簽具醫療同意書,並不需要相關文件證明其為關係人。
若醫療人員基於醫療糾紛風險考量,或因未受充分同志友善教育,而向同性伴侶索取證明,應可向其說明不需伴侶註記,同志伴侶一樣符合醫療法的「關係人」。
(備註:圖中的伴侶證是高雄市民政局網站上的範本圖片,非真實個資。)
依林因為無法立即取得伴侶登記文件,所以護理師要求依林請阿密的其他家屬過來。依林抗議說:「我跟阿密同居那麼多年!早就是彼此的家人了!」依林還秀出了他跟阿密的親密合照,但護理師怎麼都不肯相信,堅持要有家屬出席。
【說明】
一般來說,在醫院當中只要聲稱自己是家屬,大多不會被要求檢查證件。但是若說自己是同性伴侶,卻反而可能遇到困難(即使比一般親人更親近)。這也是現今醫療現場中對於同志伴侶不公平的地方。
因為依林的抗議,護理師決定去問醫師的意見。醫師很為難地說:「雖然同性伴侶也是關係人身份啦,但是如果阿密的家屬有意見,我們說不定會被告耶!」因此,醫師還是堅持要等法定家屬來簽署同意書。
【說明】
醫療人員若拒絕同性伴侶參與醫療決策,未必是對同性伴侶不友善,而是因為病人的家屬才有權利告醫師,但關係人沒有。並且現在醫療糾紛案件相當多,醫療人員也會擔心被告。
但是若醫療人員真的不讓同性伴侶行使權利,是可以要求醫療人員必須遵守衛生福利部的規定!
後來,因為阿密真的急需動手術,但一時又找不到他的親屬,所以醫護人員還是請依林幫忙簽了同意書,而手術也順利完成了。
依林後來也徵詢相關單位,拿出了衛生福利部的公文,告訴醫護人員說:「我是阿密的關係人,即便沒有伴侶註記,我也可以幫忙簽署手術同意書喔!」護理師看了公文以後恍然大悟,也藉這個機會更了解同志朋友的處境了。
【說明】
根據衛生福利部105年的公文,同志伴侶即使「沒有」伴侶註記,也還是可以「關係人」的角色,參與醫療決策喔!(https://goo.gl/hdXnjQ)
根據我們前一份「同志不是病,但同志會生病」的懶人包(https://hotline.org.tw/blog/1141 ),也提到醫療現場千變萬化,種種事情都可能發生,醫療人員要在短時間了解病情,還要能立即了解病人與身旁他人的關係,其實不是那麼容易。
所以,如果能積極推動醫療的「委任制度」,讓我們能依法指定某人為自己的醫療代理人,也許能讓醫病關係變得更有依循。
你是否曾因同志身份而在就醫過程中遭遇困難?我們需要聽到更多人的真實經歷,以推動同志的醫療權益,如果你願意的話,請聯繫我們:Email: cleralgbt@gmail.com,我們也會跟您討論並確保您個人的隱私,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