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2013年9月25日蘋果日報即時論壇陳建宇博士「同志醫療權益未曾被剝奪」一文
2013年09月26日
作者:陳凌(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獸醫師)
筆者本身為同志,接觸許多圈內朋友,亦曾與基層醫療工作者交流性別議題,見9/25陳建宇博士「同志醫療權益未曾被剝奪」一文,深感陳醫師對醫療倫理與法律認知之確,但似未見實務工作之困難,也忽略同志朋友處境,窄化「同志醫療權益」議題。茲於下提出數例予以參考、討論。
A與B為相守多年之女同性戀伴侶,然A之家屬並未接納兩人關係,A重病之際,法理上雖規定可探視、病情可轉告,但在家屬從中阻攔下,醫療人員也無力讓B行使其權益,遑論代為決策。而後,A病情急轉直下……在未與愛侶告別情況下離開人世,B亦經其他友人告知才得之伴侶死訊。
陳醫師指出的醫療法內文提及可設定法定關係人,然設定關係人門檻甚高,需有具有法律及醫療常識、經濟基礎並不畏出櫃,然而許多同志朋友因環境不友善,甚少與社群接觸,醫療單位也從未讓同志朋友得知可由此獲得保障;然即使確立關係人,醫療人員面臨「親屬」與「關係人」互有爭執、意見不一時,又該如何?該文指爭取同志醫療權益為「消費身處困境之勞苦醫療同仁」,筆者以為大誤,確立同志伴侶關係,加強薄弱的「解釋」條文,實為對友善同志、堅守倫理之醫療人員之一大保障。
又,同志醫療權益僅是探病嗎?與基層醫護人員接觸時,許多人表示自己向來「對病患一視同仁」、「堅守醫療倫理」,困惑為何同志認為醫療環境不友善,確沒想到「看不見」也是一種傷害…… 女同性戀就醫被醫師直觀認定為異性戀,只行陰道交性行為;跨性別看診時,因廁所配置不便而受人眼光,醫護人員明知其為跨性別朋友,仍直喚其原生性別;男同性戀朋友則飽受愛滋污名,不知是否應於診間出櫃,怕引起恐慌或不被救治。以上,皆為持續發生的真實經驗。
誠然許多醫師堅守倫理,無論病患性向一視同仁,然直言同志權益「未曾」於「任何醫療場所」被剝奪,實為天方夜譚,敢問陳醫師,衛生署公報第34卷第5號於民國93年公佈,93年以前同志醫療權益如何?公佈後便可保證全台各地各醫療院所之同志伴侶醫療權益完全獲得保障嗎?事實上,許多反例經驗揭示的真實情況是,同志族群的醫療權益正要起步並希冀獲得社會重視,陳醫師,您看見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