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推婚姻平權而非同性伴侶專法?

**原文出自Yahoo奇摩專欄

 
文/呂欣潔
(同志諮詢熱線資深研究員)
(性別與政治工作者。投入在台灣各項公民運動多年,喜歡說故事和聽故事。)
 
昨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的討論中,有不少的委員提出希望設立「同性伴侶法」的專法來保障同志伴侶相關的權益,但同志團體長期以來都表達不希望用專法來處理同志伴侶的相關權益,在立法院委員會中的討論數度僵持不下,在此希望提出幾點說明:
 
一、    立定專法耗費曠日費時,且容易掛一漏萬
目前尤美女委員和民間團體所一同討論出來的版本,在擬修改的五條法條之中,其中只有三條和同性伴侶權益有所關連,包括是971-1條、972條、1079-1條。這是經過長達半年的討論,最節省社會成本以及司法資源的修法方式,修改三條法條就可以提供給同性伴侶完整的保障和權利,相較於此,設立專法必須重新將台灣所有和夫妻、父母相關的法律重新討論過一次,哪些同性伴侶比照辦理,且哪些同性伴侶需被排除在外,確實是曠日費時,而且非常容易掛一漏萬。筆者於今年七月至德國訪察,特與德國的社會家庭部門長官見面,德國在立定同性伴侶法之後,司法機關甚至因此多聘請了十幾人,為了查詢比對哪些法條與「夫妻」相關,以及要重新討論如何納入「同性伴侶」,非常耗費社會成本與資源。
 
二、    設置專門給同志使用之專法恐有歧視違憲之疑慮
延續以上的原因,在台灣的每一個同志都有盡義務,繳稅的繳稅、當兵的當兵,但卻沒有辦法合法的組成家庭,被法律排除在外,就算是設立專法,也並不符合平等的法律立定原則。在台灣,不管你是窮人或富人、什麼樣的教育背景、什麼樣的宗教信仰、甚至是犯罪之人都能夠合法的「與她/他想結婚的人」結婚,但唯有同志不行。縱使立定專法,依舊無法解決這不平等與歧視的立法問題,同時也不符合憲法第七條中寫明的「人生而平等」的原則。
 
三、    設立專法想排除親權,同志家庭親權絕不可少
許多社會的評論說,同志兩個人結婚可以,但不能收養小孩。事實上,在台灣從來都沒有禁止同志收養小孩,現在也已經有同志以單身的身份收養孩子的案例存在,所以說同志結婚,就可以收養小孩是一個錯誤的理解,實際上,同志一直都可以收養小孩。然而,現在的同志如果要收養小孩,必須用「單身身份」收養,縱使他或她可能有長期的伴侶關係,另一方也沒有辦法和小孩建立法律上合法的監護與親屬關係,這非常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因為孩子明明是在雙親的家庭成長,卻只有其中一方的家長,永遠完整的親權。
 
除了收養之外,目前在台灣,也已有至少一百多組的同志家庭,用各種方式生出有自己血緣的孩子,同樣的他們也面臨著只有一方擁有親權的問題,雖然是雙親家庭,但只有一方能夠為孩子簽手術同意書、帶孩子去看醫生、幫孩子開戶頭、在學校代表孩子的家長,這也並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更何況,異性戀不需要證明自己夠格做一個家長,才能生孩子,現有的兒虐、狼父性侵、家暴等等的社會事件,當事人都是異性戀的父母,但同志伴侶卻需要一次次的證明自己擔任家長的能力,實在是令人難以理解。多數生養孩子的同志,因為沒有辦法意外懷孕或自然的擁有孩子,其實都是經過深思熟慮,花了非常多的心力才能夠生養或領養下一代,反而多數都能夠努力的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生活與教養環境。因此,立定排除親權的同志伴侶專法,並沒有辦法解決這些同志家庭現有的處境,只有通過婚姻平權才能獲得全面性的保障。
 
婚姻平權法案在立院已經從2006年開始反覆的討論,並非今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才開始進行討論。每一次的公聽會討論,反對方所發出的各種歧視言論,明示暗示著同志族群就是次等公民、有病、變態,確確實實的傷害著在台灣各個角落的同志朋友們。身為一個長期投入同志平權的運動者,希望社會各界能夠以理性的態度,來討論法條和議題,而非用傳播錯誤訊息與謠言的方式,來製造仇恨與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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