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6【聲明】台灣首例開罰:未經同意檢驗愛滋

各位朋友:

 

今(2014)年年初,發生民眾於醫院就診時,在「未被告知」的情形下,遭到檢驗是否感染愛滋。

案經當事人投訴媒體,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與本會發出聯合三點聲明(全文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451 ),獲得28個民間組織連署支持:

一、 醫院進行HIV篩檢應遵守規定,取得當事人同意才可進行,尊重病人意願,保障病人之自主權,維護對等的醫病關係。

二、 「維護醫事人員安全」與「保障病人自主意願」並非對立關係,而是可以兼顧的。

三、 醫院進行篩檢應以醫療專業判斷提出建議,而非以當事人是否為同志做為依據。

本案經高雄市衛生局裁定,院方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受新台幣三萬元整之裁罰,為我國首例。

當事人幾經思考,願以自身經驗促進社會各界重新看見污名的社會影響,期待污名不再被視為理所當然。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2014年6月16日

 

當事人聲明

 

今(2014)年二月份聯合報報導高雄的出櫃同志陳育仁先生舉發高醫大附院未經告知即逕行篩檢HIV。如今高雄市衛生局已對高醫大附院處以叁萬元的罰緩,這是台灣首例,身為當事人,在此做以下幾點澄清。

1.本人首次驗HIV是發生在高醫泌尿科,當時需要進行包皮的割除手術,A醫師以我是同性戀為由,強迫本人簽名同意驗HIV,否則不願為我開刀。我是有被驗HIV,但不滿A醫師對同志的粗暴對待,轉往他處開刀。

2.本人一度因肝膿瘍就診於高醫,時內科張姓醫師雖知本人是同志,但從頭到尾未要求我驗HIV。但高醫公關主任居然向媒體說我是「二度」因肝膿瘍就診,並且肝膿瘍就醫時有驗HIV,這完全不是事實。

3.本次事件,本人在未被告之下驗HIV,是發生在今年初因腎結石就診於高醫泌尿科B醫師,B醫師認為本人腎結石很小且不用處理,卻發生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被驗HIV。高醫說是因電腦錯誤造成的,但真相是如何恐怕只有相關人員知道。本人與委任律師與高醫第二次協調會上,高醫說已將此事鎖進我的醫囑,並保證將來不會再發生,並說泌尿科A醫師因上級壓力太大已離職。

4.本人就診於高醫其它醫師時,對本人是同志身份非常友善,本人心存感激,然少數對同志不友善的醫師偏差行為讓高醫蒙羞,這對高醫其它工作同仁極不公平。

5.本人不曾汙名化愛滋,長久居住於澳洲時有些朋友是HIV感染者或愛滋病患,返台定居後每年都透過大額捐款資助愛滋防護及權益團體,若醫師以合理的醫學專業要求我驗HIV,本人當然樂意配合,而「同性戀」顯然不是一個好理由。若將來立法院修法時,希望參考本人此台灣醫療史上的首例裁決,不得讓恐同醫師無限上綱侵犯同志的人權。

 

陳育仁 敬上

 

附錄: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二、高雄市衛生局復本案當事人委任律師函(高市衛疾管字第10332929900號),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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