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5【發言稿】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公聽會

 

 

 

 

 

 

 

 

 

 

 

 

 

 

 

 

2026/04/15(三)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校園性別事件、情感糾紛案件及情感教育

展望與檢討」公聽會

 

彭治鏐/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副秘書長

發言稿

 

公聽會討論提綱:

  1. 校園性別事件之性侵害,是否應引入不同界定模式,例如積極同意或修正強制,以回應師對生性侵問題?案件是否應依情節分流,設置簡化程序?前述制度如何設計?
  2. 對生理期、懷孕者與其伴侶、幼兒照顧者、多元性別等不利處境學生,如何增進保障其學習環境及資源?
  3. 性平教育法第18條不同教育階段的性平教育課程量,應如何增加?大學師資培育及性別教育與研究量能,應如何配套強化?校園中違反第20條第1項情形,如何改善?
  4. 對性別事件調查處置,如何改善性平會承辦人、調查人員、性平委員之量能不足,並增進多元性與專業性?應如何補強過程中被害人保護與照顧?如何因應現行強制通報制度可能對學生造成創傷及行政量能負擔?
  5.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機制應如何與《跟騷法》有效銜接? 面對日益複雜的情感關係與分手暴力風險,現行性平教育課程(第18條)應如何具體納入「情感關係的建立與結束」、「情緒調節」及「尊重身體自主權」的實作單元?
  6. 針對具有高風險跟騷傾向的學生,校園心理輔導體系與性平會應如何分工,提供有效的輔導處遇,而非僅止於行政懲處?

 

 

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及相關部會代表、以及在場的民間夥伴大家好:

 

我是彭治鏐,今天代表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出席。《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自2004年通過、實施以來已近22年,但根據本會《2024台灣同志(LGBTQ+)學生校園經驗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仍有46.9%的LGBTQ+學生在校園裡感到不安全,更有超過61.9%的LGBTQ+學生聽過教職員發表恐同言論,遭遇騷擾攻擊的LGBTQ+學生裡不到一半(44.4%)向教職員求助。針對今日公聽會的討論題綱,本會綜合實務觀察,並諮詢本會熟識的學校性平會承辦人、學校性平會委員與調查委員的意見,提出以下回應:

 

 

一、性平課程量能與教學歧視(回應題綱三):

 

1. 小中高的性平課程,不成比例地侷限於身體界線、性騷性侵防治、身體發育等主題,多元性別、全面性教育等較容易受到反彈的主題,並不常見。本會於2020年和2024年進行了兩次《調查報告》,兩次調查比較發現,有接觸到包含同志資訊的教科書與教材的同志學生比例,沒有變化、呈現停滯狀態。建議教育部除了應積極推動教科書與教材裡融入正面同志資訊,讓各科教師得以融入教學之外,同時也明確表態支持學校行政主管、教師在校園政策環境改善與教學中納入同志議題,並保障其免受保守團體或外部不當壓力的干擾。

 

2. 本會《調查報告》發現,對LGBTQ+學生來說,沒有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課程,跟有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課程但課程內容未包含同志議題,兩者的效果是相同的,意即「有舉辦等於沒有舉辦」。同時發現,對LGBTQ+學生有效果的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課程,是課程中有納入同志議題在其中。建議教務部具體規劃推動不同學層之學校的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課程內涵,應包括帶領學生認識與接納不同性傾向、性別氣質與性別認同等概念。

 

3. 針對大學的性平課程量能,並非每間大學都有性別研究相關學者,實際上許多大學的性平課程請來的老師僅懂兩性、或甚至是恐同恐跨人士,但學校可能確實沒有更多資源、也沒有專業人士能夠規劃此類課程。實際上確實已有恐同恐跨學者,包裝成大學的性別研究專家,在校內開設性別課程,甚至成立性別教育中心。若要增加大學的性平課程量能,應廣泛蒐集不同地域、不同規模、不同體質的大學之第一線意見,避免用特定類型或層級之大學的想像,來規劃政策。

 

4. 本會《調查報告》發現,有23.1%的同志學生曾經在課堂上被教導負面的同志資訊。針對《性平法》第20條第1項所涉及校園中的「教學歧視」,本會建議可修法納入《性平法》的校園性別事件定義之中(現行的第3條),然校園性別事件的整體制度設計必須一併同時調整,詳見下方所述之【三、關於校園性別事件的案件分流與制度設計(回應題綱一、提綱四)】和【四、關於現行的強制通報制度(回應提綱四)】的具體內容。若以現行制度進行,學校性平會量能勢必無法負擔。另外,針對這類的教學過程中之性別歧視行為,教育部應會同相關部會定期研討不同類型學校(如軍警校、體育學科)的落實情形,並督促主管機關主動介入與協助處理,而非僅將其視為一般的教學爭議。

 

 

二、增進不利處境如LGBTQ+學生之學習環境(回應題綱二):

 

1. 本會《調查報告》發現在LGBTQ+學生群體中,跨性別學生面對著嚴峻的校園敵意環境,高達60.6%的跨性別學生曾因性別氣質而遭遇騷擾攻擊。同時,高達51.5%的跨性別學生因感到不安全而「避免去廁所」,嚴重損害生理健康。

 

2.針對性別友善廁所,教育部不應僅追求單一一致的設置比例指標,應設計不同體質與規模之學校的不同標準,同時給予學校實質經費挹注,避免學校為了達成指標而設置「掛羊頭賣狗肉」的性別友善廁所,反而讓校園師生更容易對於此政策產生誤解,如此的效果實為本末倒置。

 

3. 同時,教育部可檢視學校的校規政策,督促學校修改帶有敵意效果的校園規定,鼓勵學校推動支持同志學生的政策。例如:學生學號與座號的去性別化(現行小中高校園裡,十分常見用男女來進行排序分類)、落實學生服儀規定的自由選擇搭配、鼓勵學校成立可以支持同志學生的性別友善學生社團等。

 

三、校園性別事件的案件分流與制度設計(回應題綱一、提綱四):

 

1. 《性平法》第22條規定「知悉疑似事件就應立即通報」導致案件浮濫,且不同對象間的性侵、性騷、性霸凌案件,無論案件的情節輕重,皆一體適用同一套複雜且花費大量行政成本之調查程序。建議針對情節輕微的生對生及生對師案件設置簡易程序或調解程序,並引入修復式正義,避免目前常見的調查程序中導致學生關係決裂、二度傷害,以及過度傾斜家長意見、忽視未成年學生主體意見與感受。

 

2.制度設計應納入誣告、濫訴的可能性與延伸的行政成本,誣告或濫訴在實務上已非少數特例,校園性別事件制度被不當或作為特定目的手段使用的案例時有所聞。某些誣告或濫訴佔據性平承辦人和校方相關單位極高的成本,加以當事人動輒向民代陳情,卻不一定基於事實,導致校方極度為難。

 

3. 校園性侵事件調查結果若與法院判決有出入,常成為行為人向學校提起行政救濟之新事證,推翻學校行政調查原有認定,讓被害人對校園性平調查制度產生不信任。且因這類案件涉及教師工作權,後續若針對學校進行行政救濟,相關程序與行政負擔多數學校根本無法負荷。因此,建議涉及刑事調查之校園師對生性侵案件,應以司法調查為優先另外,應同步檢討現行《刑法》針對年紀相近未成年學生間的合意性行為(兩小無猜)定義為「性侵」,導致未成年學生在校園端與社政端皆被通報,引發高張力的家庭親子衝突與二次傷害問題。

 

4. 在整體的校園性別事件制度上,建議成立第三方公正的調查機構取代現行由各校性平會負責校園性別事件之機制,讓學校回歸教育和輔導本質,而不是讓本職為教師、輔導人員、校園行政人員的人去處理行政調查事件。

 

四、關於現行的強制通報制度(回應提綱四):

 

1. 現行「24小時強制通報」對同志學生常造成「被迫出櫃」的創傷,迫使同志學生在未準備好的情況下被迫面對家長的質問、老師們的猜疑與探問,瞬間引發同志學生在家庭與校園生活裡的危機與高度身心壓力,同時也破壞學生對校園輔導系統的信任感。其次,強制通報無視被害學生的意願,強迫學生面對隨之啟動的相關程序,對於被害學生的身心復原歷程常難有幫助,程序中的相關人員反而在忙著服務「法規程序」,而非真的以被害學生當下的狀態與需求來進行考量。因次,建議修正現行的通報制度,以兒少最佳利益出發,檢討僵化規範、通報時限與家長知情,並在未經學生同意前,嚴格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2. 同時,《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8條擴大要求學校啟動公益檢舉調查範圍,看似立意良善、保護受害者權益不漏接,然實務上對學校的行政成本暴增,尤其二人以上受害或行為人即應啟動調查,而非是事件態樣之情節輕重。因此,建議在修正現行通報制度時,應同時檢視目前「疑似即通報」所衍生出的實務問題,如近年教師基於防衛自保而出現的生對生案件通報數明顯增加等問題。建議應明訂具體的通報判斷準則,並建立專業的諮詢管道,協助教師做出適當的通報判斷。

 

五、針對《性平法》在未來修法過程中的具體建議:

 

1. 現行《性平法》在許多制度內涵上有著一體適用小中高與大學、都會區與偏鄉、公立學校與私校的問題。建議教育部與委員們在關於《性平法》修法的日後討論過程中,能夠盡可能蒐集、了解學生(特別是LGBTQ+學生、曾走過校園性別事件程序的被害學生與行為學生)、基層教師、學校行政人員與行政主管、性平承辦人的真實狀況與處境。特別是小中高與大學的體質截然不同、都會學校與偏鄉學校的處境也不同、不同年紀學生所遭遇的校園性別事件也有所不同。《性平法》作為一部規範國內學校的法律,應嚴謹充分蒐集不同來源之意見,以盡可能貼近所有學校的處境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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